法律问答

我去年六月口角的左上角被撕裂了。 那天晚上在医院合计缝合了8针。 内外伤口4厘米多,伤口明显影响面部,但未定伤。 报警后没有报警。 当时,他支付了手术的手续费用。 一年多以后,我嘴角上的伤口神经无常。 我现在想起诉,可以吗?

2020-04-28 06:41:24
律师解答共有6条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公安局是否同意鉴定,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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