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工厂工作两年了。 上班的时候出了意外的脚骨折,工厂没有合同也没有保险。 工厂有责任吗?能补偿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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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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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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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社保,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正当要求具体赔偿金额,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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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