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妈妈死于交通事故,失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障两年,农户可以按照城市账户支付吗?我是辽宁省东XX。

2020-04-28 16:41: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
  • 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居住地的认定应结合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所在地、主要消费地、生活来源地等综合判断。如存有以下情形的,可从宽按照城镇标准认定:
    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人的,且有固定收入的;
    2、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所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建议律师介入,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维护最大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