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破产后我要交什么钱不?公司借款还必须还吗?我可以储蓄、可以一切正常做买卖吗?

妇幼权益
2020-04-28 22:53: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 你好,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 你好,有关于起诉公司欠款的内容是:
    1、债务单位的法律资料包括:债务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业务联系产生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债务单位的履约证据材料)、债务单位的财产线索等。  
    2、如有多次交易,先前交易形成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交易惯例的存在。
    3、鉴于很可能需要保全或强制执行债务单位的财产,公司可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如对方的对公银行账号或者房产、车辆等的信息,以便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4、公司履约(已经送货并且对方收货)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送货单、函件、发票、支票、邮寄凭证等。为了不影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公司应掌握证据材料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对方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   
    5、是否有债务单位签章确认的对帐单。对帐单是交易双方确认帐务的法律文件,其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单位对债务的自认。由于对帐单具有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单凭对帐单,公司即可起诉。
    6、曾向债务人单位追偿货款的相关材料,比如催款函、联络函、电话录音等资料。
  • 破产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破产就意味着欠的钱还不上了,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进行申请,然后按照比例分回一部分钱。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