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男性婚后出轨,出外有小孩九岁,归还A买来房屋,女性十年都不清楚内幕,于19年2月才知道,且女性有三个成年人小孩,男性每晚都一切正常回家了,我想问一下,这样子的女性请律师打官司的赢率高吗?讨回A的房屋的几率高吗?可是男性债务至少有二百万,随后女性不知道,这样子的状况下,女性能如何挽留该有的法律法规支配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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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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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存在婚后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在有
证据前提,对方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得到赔偿。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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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2周岁的孩子跟随女方;
2、已满2周岁不满10周岁的孩子双方都有
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孩子的习惯以及照顾的条件进行判定;
3、已满10周岁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出轨的话只是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方面有影响,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影响不是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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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