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各位律师,我是一位离婚女士,今年谈了一个男朋友,刚谈一个月有感情了,他姐姐知道我离过婚就不同意,在家帮他说了一位,我男朋友不同意,可是他姐姐自己去女方家里下了彩礼钱,中秋节还去女方家送了节(按当地的风俗,中秋送了节就算是他家的人了),那女方就在他姐姐的安排下住到了他家里,而我和我男朋友一直住在外地的。我男朋友是坚决不同意家里安排的婚姻,可是他姐姐一直在逼他,而且把我男朋友的户口本给锁起来了,我很痛苦,我们是相爱的,可是那个女的就是不肯放手,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8-09-23 06:59: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收到的礼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不是儿戏,结婚需要激情,婚姻的维持则需要责任。
  • 女方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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