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因为买方一些自身的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进行履行合同,但是买卖协议上没有签履约日期,有什么方法?

2018-09-23 08:19: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以看来,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房款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买方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房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

  • 1、你好,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夫妻双方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是违约的行为。
    4、同时,买方支付了定金,这是履行合同的保证。
    5、因此,现在买卖双方是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的。
    6、如果夫妻的一方不签字,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夫妻双方是违约的行为。
    7、此种情况下,买方是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履行合同的;也可以选择要求夫妻是否双倍返还定金的。
    8、协商不成,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
  •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