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还在某银行职员了十年了,一直是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只能五险,沒有一金,做一样的工作中并沒有同酬,我想问一下劳动力企业合理合法么,工作中两年务必转正定级?

2020-04-30 12:0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我们的理解是“酬”应当指所有的劳动报酬 不仅包括工资、奖金还包括其他一切劳动所得
  •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最新消息,  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现了三点变化。首先,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而未经许可的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一、新劳动合同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新劳动合同法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新劳动合同法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新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  
    一、新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二、新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的内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 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是规定了的,劳动派遣是要同工同酬的,享受同样的保险和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和岗位有规定的,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
    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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