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现在所属的使用者不给我买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违反劳动规定法,另外,我们曾经自主停止购买社会保险,签订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每月给我们发放的补充协议,但从来没有出现在每月的工资中。 请告诉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劳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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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依法当属无效。 双方约定不购买社保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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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
工伤事故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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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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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