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我们20多人是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的房地产在我申请执行之前以虚假诉讼将房地产转移到案件外部人的名义上。 虚假诉讼调解书经复审取消,该房地产仍以他人名义登记,该房地产法院已经审查两年,法院一直不办理手续。 申请人怎么办?

2020-04-30 16:24: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产因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经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决定并执行。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所说的情况中,并没有体现之中的任何一条,可见该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但之中的暗箱内幕则不是法律条文可以解释了。
  • 在诉讼前的财产处置(特别是判决处置的),不能算恶意对抗对第三者转移财产。如果其转移财产属于涉案财产,且存在欺诈之嫌当另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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