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父母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