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感情不好,分居2年4个月,201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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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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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是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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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法院是否判离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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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