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性提起诉讼老公重婚罪,那麼第三者一定要到庭吗。

2020-05-02 11:03: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当事人并未与其配偶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指的是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离婚证的情形下,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又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前款描述的情形构成事实重婚。B、当事人并未与其配偶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的配偶伪造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机关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及另一方信任,再次办理结婚登记。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当事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当事人并未与其配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配偶又与第三方同居,只要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配偶的军人家属身份,无论双方是否再次结婚登记,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均构成破坏军婚罪。重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能会出现警方侦查完毕后,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形,此种情形,如果当事人坚持追究其配偶或者其配偶与第三方重婚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论是重婚罪还是破坏军婚罪均可以报警处理,不是这两种情形的,当事人的配偶婚内出轨的,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2、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家庭暴力。D、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3、男女双方均有婚姻法46条所称的过错行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明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然与其结婚或同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25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7条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1、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
    (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 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 你好 男方属于重婚罪 一般要在两年以下量刑 假如有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外情 财产男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孩子的抚养一般会判决给女方  这是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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