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劳务关系在原企业。2014年4月到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书到17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另一家企业收购这个企业百分之六十五的股权。我继续在新公司上班。12月20日公司通知我将劳务关系迁移到新企业,要不然12月31日解雇,因我的劳务关系难转,就需要被辞退,那样我可以规定賠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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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被公司辞退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
注: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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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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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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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