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病人的家人。 我现在正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 经过第一次司法鉴定,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在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医院方面有过失。 病人因为这两点过失,治疗延误而死亡。 我们家庭能申请医疗过失鉴定吗?有多大的信心? 谢谢你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5-03 21:31:17
律师解答共有6条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 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
    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 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的规定去办理,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可联系专业律师判断如何诉讼。
    也可考虑先提起相关诉讼,后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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