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患者肩部出现一块,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手术后第二天晚上心肌炎突然突然突然突然死亡,剖检报告显示患者有肺水肿脑血心肌炎,死亡原因检查报告为心肌炎突然死亡。 请问医院要负多少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5-05 06:45: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医方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比如构成伤残或负人格评价,患者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二是,医方行为致患者死亡的。三是、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了;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根据现有规定,所有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都应当由医师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这里的司法部门应当是指公安机关,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机关仅指行驶检察和审判权力的法检机关,所以笔者认为此处的司法机关换为公安机关更为妥当。笔者查阅了有关死亡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这里的死亡证明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此条例也可进一步可以证实,公安机关是有权出具《死亡证明书》的,问题是:
    (1)公安机关有权力认定一个人的死亡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现在对于判断死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是不是就可以随便宣告一个人的死亡来获取非法利益,显然这样的答案是我们难以接受的。若赋予公安机关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权力,如何防范公安机关滥用"生死权","被死者"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此外许多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只要加害人采取隐蔽的方式(比如小剂量多次投毒)作案,使人误以为被害人是病死就不会引起旁人的注意和怀疑,拿到死亡证明尸体经过火化或者埋葬后就真的毁尸灭迹了,犯罪事实就被很难被揭露出来。
    (2)其次公安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有能力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真正的死因吗?因为对于死亡的判断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单是关于死亡的判断在医学上就有脑死亡、心肺死等不同的标准,死亡的判定标准在医学领域至今都还没有定论,很明显没有医学知识的警务人员更加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资质。
  •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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