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辆汽车在一个小区域的停车场受伤,但是现在的停车场说,他们只是提供停车的车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不赔偿。

2020-05-05 11:07: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车辆停放收费停车场内被划,可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以保管合同为由起诉停车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停车场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停车场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你好!我认为你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基本上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对小区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开发商开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当然就不能靠处分土地使用权来图利。
    其收取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 既然是保管服务费用,那么双方间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接受保管服务,按照收费标准交了费,那么业主汽车的损坏,也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重大过失”作出了解释,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的区别是: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
    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