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丈夫已经离婚10年了,因为他的前妻一直欺骗他,因为他的女儿身边有一个孩子,一个女孩已经结婚,一个孩子与他的丈夫离婚,我们身边有两个孩子。

离婚
2020-05-05 13:55: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婚前协议,有签名,没按手印,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你所说的协议内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债务为他个人债务,但是假如两个人婚后不和导致分开,债务的金额应全数计入婚后共同财产”无法理解清楚其含义,请将其中的意思给予明确,并且说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个人债务(包含未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分割吗?”现在无法作答;
    3、B楼的产权我认为你无权主张,首付款的支付你与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债务关系,而非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应作为你丈夫与其前妻的出资购房行为,在离婚时你丈夫与前妻对于该楼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其中一半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且在婚后你们未曾以夫妻共同财产对B楼进行出资,所以虽然按揭手续是在你们婚后办理,但这不能成为该楼属于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依据,所以此楼你无权主张;
    4、你婚前借给他的购买B楼部分首付款可以作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引产,由于你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经对方同意的,作为丈夫对你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你引产的部分费用。
  • 2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