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要求只开设股东会,可是假如在企业章程中开设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这一组织也现实存在了,是不是能够一切正常的做好本职工作,今后产生分歧,股东大会的决定是不是合理?

其它
2020-05-06 02:23: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 合伙企业没有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股东。
    根据最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因此每个公司的设立都必须有自己的章程。
  •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