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的孩子5岁,本月2号在家附近的停车场被一辆小汽车撞伤了。 这辆车发动的时候,没注意到我家的孩子,孩子的腰和腿的软组织擦伤了。 经过警察部门处理,对方负全责。 对方有强烈的危险和商业危险。 我们应该要求多少赔偿?

2020-05-06 11:5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 《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缴费标准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交纳费用: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1、家庭6座以下自用汽车:1,050元、年;6座(含)以上:1,100元、年

    2、企业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1,000元、年;6-10座:1,190元、年;10-20座:1,300元、年;20座以上:1,580元、年

    3、机关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950元、年

    4、2吨以下非营业货车:1,200元、年
  • 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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