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妻子在施工现场因安全设施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肋骨骨折,胸部骨折,经过回顾后发现简为畸形,头皮受伤,脑震荡,如何支付现场雇主。

其它
2020-05-06 16:56: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筑工地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保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工伤职工发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支付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劳动者在工地骨折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或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具坠落致人伤害先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即建筑施工单位先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甚至伤残等级补助费等,由于受伤的其它单位的工人无过错,受伤者是没有责任的;劳务分包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职,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防止一般高坠等事故的发生。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别人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直接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必须先行按企业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般可由其承担不超出40%的赔偿金额。
    另外劳务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共同承担其余的60%(其责任形式为共同连带),具体多少两者可先行协商,按一般惯例,劳务分包单位应承担大头(自已工人教育培训不够)。
  • 安全事故后能主张的赔偿:
    1、安全事故中受害人致伤的
    在安全事故中仅仅出现伤害情况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安全事故中受害人致残的
    受害人在安全事故中受伤并致残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安全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
    受害人因为安全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抢救治疗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加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