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以前有前任和孩子,没结婚也没有做标准证。 只有出生证明书进了户口。 我今天结婚了。 标准证是一两个人?

2020-05-07 09:01: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第二步,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
      第三步,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它作为“人生第一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办理许多证件手续中,出生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丢失,在今后的生活中将带来不少麻烦。
    所以,家长们应妥善保管子女的出生证明。
  • 出生证明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此外,我们一定要关注办理出生证明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免辛苦办理好的出生证明却失去了效用。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 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 准生证,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准予其生育的法律文书。 2016年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政策出生的小孩,是无法补办准生证的,具体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需要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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