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一切正常应当工作考虑的時间,下楼梯后摆脱很近觉得不适感,后由亲人接送回家了,随后拨通120,送进医院门诊重症监护室医院病房,经抢救失效后身亡,死亡时间自急救中心刚开始未超出72小时,我想问一下:能够视作工伤事故吗?

其它
2020-05-07 13:1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职业因素危害,视同工伤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死亡办理,没有人侵权,也就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可以按因病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且差距较大,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认定为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4)交通费等。 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上班时间工伤认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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