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4-2015年在苏州工作,公司提供的员工养老保险,现在我不在那里工作,想在我当地继续工作,这需要我办理转移到以前城市的手续吗? 还是直接交给现在居住地的社会保险局,谢谢!

2020-05-07 17:0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企业单位首次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帐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同时填报参保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参保月份)报到社保中心征缴科,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在次月1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带户口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及一寸照片三张,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外来人口首次参保须带当地社保部门未参保证明)  
    (3)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参保,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签发的“续缴养老保险费、衔接缴费年限计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到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 关于社会保险续交办理的地点,可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交业务,当然也可以通过网上的在线服务续交社保费用。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需要按照续交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如果是异地换工作,需要在原有社保机构开具社保缴费证明,然后在新的工作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个人账户缴纳社保。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

      
    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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