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7年12月3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红星路与健康路交叉口,一辆面包车由西往南右转行驶,一辆电动车由西往东直行,两车相碰,电车车主倒地,脸上划了3厘米的口子,面包车车主下车看情况,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还未到之前,电动车车主的朋友到来,面包车车主是他们一起去了医院,为电动车车主垫付医药费缝了7针,电动车车主当时喝了酒驾驶的电动车,到医院抽血送到事故科检查含酒精量,几天之后处理事故的警察说,医院用错抽血的管,导致血液凝固,无法查出。最终鉴定结果是,面包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车主不同意,故此鉴定结果不生效。现收到法院的传票,电动车车主把面包车车主告上法院,要求面包车车主赔偿17019元,包括,医院,住院伙食补助,护工,误工,营养,交通,住宿,道路抢险救援,财务损失,材料复印打印,精神损失费。请问,面包车车主应该怎么办?有什么好的对印政策。请您做详细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