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2017年12月3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红星路与健康路交叉口,一辆面包车由西往南右转行驶,一辆电动车由西往东直行,两车相碰,电车车主倒地,脸上划了3厘米的口子,面包车车主下车看情况,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还未到之前,电动车车主的朋友到来,面包车车主是他们一起去了医院,为电动车车主垫付医药费缝了7针,电动车车主当时喝了酒驾驶的电动车,到医院抽血送到事故科检查含酒精量,几天之后处理事故的警察说,医院用错抽血的管,导致血液凝固,无法查出。最终鉴定结果是,面包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车主不同意,故此鉴定结果不生效。现收到法院的传票,电动车车主把面包车车主告上法院,要求面包车车主赔偿17019元,包括,医院,住院伙食补助,护工,误工,营养,交通,住宿,道路抢险救援,财务损失,材料复印打印,精神损失费。请问,面包车车主应该怎么办?有什么好的对印政策。请您做详细解答,谢谢!

2018-09-24 19:44: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程序:
    (1)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如果调解成功,但对方当事人却拒绝或者一直拖延支付赔偿金的话,当事人也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酒驾并造成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按《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但未构成犯罪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赔偿相关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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