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救助能否以家庭困难为条件?

2020-05-08 13:36: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累犯、惯犯一般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n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后者有保证人。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据:

    1、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符合什么条件?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还有更多的条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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