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小装饰设计室上班,2月份时候经理让我去他朋友那里拉做楼板浇注用的脚手架。他朋友是向外出租这些东西的,经理说打过电话了,不用押金去了就可以拉。拉的时候也很顺利,他朋友叫我们去的人随便谁给货单上(上面只记的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签个字就可以也不用押金!来回一共拉了大约有2,3次价值大约3万左右的东西。我同事签了一次字,剩下都是我签的自己的名字,至于租金啊时间啊别的问题经理说他自己给他朋友说就可以!由于我们经理资金出现严重的问题,工期拖,一直没完工,他朋总催他问,后来干脆不接他朋友电话。他朋友就找到我,警告我说如果他的东西要是丢了或者出现别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我得负全责,说因为是我从他哪直接拉的货。而且我让他直接跟我们经理谈或者跟我们经理直接签一份协议,他都不同意。这时候实际我已经辞职一个星期了。但他朋友就是抓住我不放,让我很苦恼也很担心。我想咨询一下,假如有一天东西丢了,不还,或者经理把东西卖了,这种情况我有没有责任,应该负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2018-07-04 14:41: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1、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辞职,虽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她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无权追责;  
    2、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者自己辞职的,如果是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 辞职只要经过了法定程序,无论单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要按此规定辞职就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到时间可以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再要回工资就是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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