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在MM公司上班的员工(没有签合同,但是有事实。因为我给他做事,他给我发工资。)因为我们的工作很特别。要骑摩托车上门服务。所以,我在上班快一年的时候。(2006年11月30日)在上班做事回来的途中发生车祸。车祸时间是在晚上10点过左右。由于赶路时间教长。身体疲惫。快要回到公司办公室的几公里处,我骑的摩托车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小货车说是车坏了)。我当场人死不醒。被撞的车上的人叫上当地120把我送往医院。检查发现我的左大腿中段彻底断裂。左膝盖骨粉碎(必须做内固定手术)。经医院一个多月的抢救和治疗我终于可以站立行走了。(医疗费用花了两万多,当时就找我们公司老板。他只是愿意借我人民币16000元。)在我上班期间我们公司为我们员工都买了100元的意外保险。在我出院后我得到了保险公司5000元的赔偿。三个月后,我们老板要求我上班做我能够做的事情。每月给我600元。2008年4月4日,我又住进医院取出我当年固定好的钢板和螺丝。(住院15天,住院费5000元,我又向我们老板支了2000元。)现在我能够独立行走。但是我的左膝盖骨受损太大。只能够弯曲90度。医生说了没有太大的希望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了。除非花钱在做康复训练治疗。但是,希望不大。所以我带了残疾。以上是我的详细情况。我想咨询各位老师,专家。我向我们公司借的18000元医疗费。还还他吗?我是属于工伤吗?我还应该得到我们公司的赔偿吗?如果赔偿,大概应该得到多少。我希望大家帮帮我。我现在在家休息。也很想不通。我希望法律是公证的。

工伤索赔
2018-07-04 14:41: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 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规定,你亲戚与装修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先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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