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主王,最开始王将房屋租赁给第一个承包人做饭店(李),后来经营不善于07年李转租给我,并且有房主王所写的协议和转租合同。今年税务要求交纳房产税,作为房主的王藏起来始终不露脸,税务机关要求我代为交纳,前提:此房子已经在银行贷款,并且王外面欠款已经资不抵债。法院要求我把房租上缴法院,但是如果我交纳房产税,法院又不给我减免所交纳的房产税的房租。现在税务机关已经将我的发票停售,以至于我现在无法正常经营,客人索要发票我没有,和客人解释客人不听,经常以无发票为由拒付餐费。我想要问的问题如下:1.法院查封房主的房子,及要求我把房费上缴法院的文书我都有,给税务机关看了,但是还是不给于我发票,现在我无法正常经营,中国社会的法律如果行政诉讼估计是个万里长征路,能否以此为由起诉房主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我未到期里面的100万装修和设备款的折旧后的款项。2第一任租房者{李静}在明知房屋产权有异议,并且已经牵涉到很多经济纠纷官司的情况下和房主共同隐瞒真相,将房租给我,是否已经构成了欺诈。能否要求他的连带责任。3房主始终不露面,手机不接听,房产税也不缴,也没有办法协调,关键是我的生意现在已经无法经营,税务不给发票,其他债主来我处索要房主的欠款。等等。因为这些关系我的生意直线下滑现在已经到了每月负经营的地步,请高手指点。

2018-09-25 08:50: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 房屋装修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第二,装修的具体面积,位置;
    第三,装修费用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时间;
    第四,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支付;
    第五,具体的装修内容,材料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以承揽人的预算为准;
    第六,工程的进度约定,完工日期;
    第七,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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