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a是第二次结婚,我以前的a没有孩子。 我现在a和他以前的妻子有女儿,女儿现在作为她的母亲我a以前的妻子有户口。 我和a结婚生了女儿。 和我a以前的妻子不结婚的男人生了儿子,但是我生了女儿,所以我可以申请再生吗??

2020-05-09 10:2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申报、补录户口:不管是非婚生育还是未办理领养手续或者无出生证明,都可以申报户口,具体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先进行收养登记,再上孩子户口。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有了正式收养手续,才能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1,继承和户口没有关系。你户口不签走,你还是你父母的孩子,你仍然是你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2,能不能继承他们的房产和户口没有关系,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才会发生的。而且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即使你户口签过去了,比如你父母立个遗嘱,把遗产全部给别的继承人,那么你一样继承不到遗产。要是按法定继承,即使你户口没签,你父母去世,你也有权继承属于你的那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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