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小额保证公司过了三万年,过了两个月,让我打电话还款,我一次全额还款,几天后,他们又说要还我违约金,一千八千,没有,在我家乱涂乱画,我想问他们的行为是不是恐吓,警察立案了?

其它
2020-05-10 09:34: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何逾期违约金计算:  
    一、实际给付之日的含义看似明确,但实际并不明确,因为在对判决的执行中,当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况,那么实际给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时还是最后一次付款时呢?至于款项付清时,则涉及到如对方一直不付款时,那就一直要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下去,这样岂不有失公平。  
    二、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地减少。如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则双方应对给付之日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为约定不明。  
    三、当事人对违约金支付终止时间未有约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未付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债务人尽快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只要其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官尽可以据此作出判决。在实践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判决时或起诉时,甚至有的愿放弃该诉讼请求。
  •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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