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同志:您们好!请问:我与医院签订的劳务合同是2008年12月31号到期,而医院曾经出资对我进行培训。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需要赔付给院方全额的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吗? 尊敬的律师同志:<p>您们好!<p>请问:我与医院签订的劳务合同是2008年12月31号到期,而医院曾经出资对我进行培训。<p>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需要赔付给院方全额的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吗?

2018-07-04 15:2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若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老板无权不让你辞职。  
    2、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入职以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 以下就是培训违约金用工资抵扣的相关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培训费用为一万元,约定服务期二年,劳动者服务满一年辞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满最低服务期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最低服务期的剩余部分占最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培训费。上述规定有四个要素:
    一、劳资双方对于最低服务期有约定,
    二、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三、劳动者在最低服务期届满前辞职,
    四、劳动者仅须退还培训费,不退还工资、福利、社保、差旅费等款项。 综上,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特别约定,否则,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