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有一套原来父亲的单位分配给房子,承租人是我的父亲。现在我的父母已经死了,家里只有我,我只住在房子里。

2020-05-10 13:16: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而是将承租人作为独立的拆迁当事人――即承租人,并在该行政法规中赋予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承租人的概念  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以租赁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确定承租人的身份必须以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三)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独立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 离婚时关于房屋所有权会涉及到很多因素。
    (一)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二)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头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  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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