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已经去世了,他之前和朋友开办了一个工厂给浩海水泥厂上料,有个中间人负责和浩海沟通上料和结算!两三年过去了,有些账中间人一直没结下来,现在我父亲去世了,我给中间人打电话,他一直拖!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理?需要起诉中间人吗?以前有中间人和我爸的对账单,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应!

最主要的一点,我现在不敢给我爸销户,怕以后打官司有影响!因为不销户的话,有些房产拿不到房本,总不能因为这点账一直拖着不办房本吧!还有他的养老保险也需要退,也是需要销户的~

2018-09-25 16:0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二、养老金计算如下: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 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里的钱,可以由死亡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比人损官司好打。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以及不服仲裁的诉讼过程中,工伤职工和近亲属只需要提供鉴定的证据,大部分证据有用人单位提供,不会因为证据收集难度缺乏证据主张得不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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