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向朋友借了1000元,我没有付最后期限,现在他给了我半年时间付给他4000元的利息和本金,我代替他写了一张便条,但他应该付多少钱?

2020-05-11 02:31: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法的欠条写法:
    1.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楚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亦可添加违约条件,比如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 你好,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协商不成,诉讼维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限没有进行约定的是六个月。
  • 一,借钱应当打借条,不是打欠条,打欠条是不妥当的。二,一般来说,借钱是要利息的,应当在借钱打借条之前双方协商好利率,写在借条上。三,如果当时没有协商利率,出借人自定利率,如果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你可以不支付。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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