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男女结婚,按女方强烈要求已买钻戒一枚3.8 万,女方又要礼金8.8 万,因男方没钱说给5万,女方不同意,要求取消婚礼,分手。男方之前给女方见面礼1万,择日金(选结婚日通知女方要的钱)1万。女方现在说退2万块和钻戒,可男方说是女方强烈要求买的钻戒,现在不要钻戒,只要钱5.8万,双方协商不好。请问男方可以要求女方不要钻戒全部退钱吗?

2018-09-25 22:10: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可以同女性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先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通常是以平均分配为主要原则。
    如果有哪一方需要照顾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考虑适当多分。
  • 离婚后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原则来说,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钱不需要退还。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