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16年4月9日进公司的,前几天发现社会保险公司从5月开始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没有付给我4月份的款项,是因为公司提交的理由是9日过了支付期限。 我想商量的是,根据劳动法,公司有义务给我支付4月的社会保险。 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我拒绝付款的话,就谢谢你是否应该补偿。

2020-05-11 15:31:4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1、申报基数是你的当月工资总额;
    2、索赔依据欠缺,只是补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
    3、计算比较复杂,估计只是计算的单位应承担部分补偿给你,这方式也是可行的。具体的计算,你可叫公司把公式给你,你核对数据就明白了。和你协商,确实是有避免行政罚款的意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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