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公司向银行贷款,等到银行准备把钱放下来时,公司老总叫会计前去银行柜台办理放款手续,当时会计走的急忘记带身份证了,我是会计的朋友,陪她一起去的,我就用我的身份证签字办理了,可是我不是她们公司员工,我帮她们公司办理放款手续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到时她们公司还不上,我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2018-09-26 06:06: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金融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只要您的个人负债率达到借款要求,且征信良好,对于其他的贷款申请是没有影响的。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