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昨天去做小额贷款,合同签了,但回家一算我发现我贷两万,拿到手里只有一万五,每个月还1234元,算下来贷一万五还将近三万,我觉得太不靠谱了,而且签的合同不准我照相,也不给我一份,这合法吗?现在还有最后一步装GPS没装了,装了就放款,如果我现在取消合同不贷款了可以吗?会不会算违约?
现在就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我没有一份合同合法吗?我该不该有一份合同原件?
2,合同上只有我签名和手印,除了我填的借款金额其他内容没填合法吗?
3,GPS费用该我承担?
4,合同上只有每个月还款金额,没有写明如提前还清的内容是否不合法?
5,如果起诉胜算多少?

2018-09-26 06:06: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欠条/借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
    首先收集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的实际证据,其次继续协商,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 贷款违约,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贷款违约。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构成贷款违约:
    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受托支付;
    2.借款人拖欠本金、利息、费用,或拖欠本授信对应信用保险的应缴保费;
    3.借款人在履行与银行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借款人或担保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借款人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6.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 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以上是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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