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两兄弟分家的问题。
家庭成员父母、我和老婆、哥和嫂子,小孩各自一个。
家有三间老房子,其中一间三层是2006年盖的,两间二层是1990年盖的。2006年的时候我和父母还有兄弟,口头到达成一致:一间三层楼给我哥,两间两层给我。
2015年的时候,我想把两间二楼重建,我嫂子反对,反对当年的分法。当时约了村干部、左邻右里进行了调节,但是没结果。为了家庭和睦我选择退让,把两间二楼让给我哥,我要了一间三楼。但协议还是没签。
距2015年的那次协调已经1年多了,我单方签字的分家书都交给他也一年多了,也催过很多次,他不知是出于什么目的就是不肯签(可能是因为今后我盖房子接博的事,分书里有那么一条,他不想我跟他接博)。
老房子已被他拆了,新房子也盖了。木已成舟,但这分家协议不给我签,这让我很不爽。如果现在还来得及,我要跟他平分地基,可以吗?如果不可以,也要逼着他把协议签了。

2018-09-26 09:16: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 兄弟分家,怎么写是要看你们的协议是什么,我只说明应该注意几点就行了:
    1、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范畴的。
    2、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的各自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的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这只是个大概,至于具体什么内容需要你们兄弟是怎么协议的。 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 口头分家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大家的意思表现真实,无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如双方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且不违反法律,就应有效。但口头分家因为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行政部门是不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就分房口头协议效力并非一律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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