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继承人生前曾给继承人打过电话,提及自己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财产全部归此继承人。被继承人亡故时,此继承人没在身边,后,此遗嘱丢失。继承人怀疑被别人恶意销毁,但苦无证据。请问,被继承人生前还跟别人提及过此遗嘱,此人可否作为人证,证明有过此自书遗嘱呢?恶意撕毁遗嘱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了呢?忘专家点评,多谢。

2018-09-26 12:3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夫妻一方死亡时,其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遗产包括死者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其所有的份额。作为死者的妻子,有权继承取得丈夫的遗产。  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该法规定,凡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相对丧失得因被继承人的宽恕最终不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
    (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
    (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
    (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理解时应注意:
    (1)被遗弃的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继承人须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
    (3)虐待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理解时应注意:
    (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须是法定继承人实施,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实施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2)须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后,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不过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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