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怎么样在婚内协议书放弃抚养权?如果离婚了有没有效应?

离婚
2018-09-26 13:43: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时,放弃抚养权意味着孩子由对方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 。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婚内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1、分居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财产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忠实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答,就持上述观点指出当然,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可其效力。  婚内协议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重大的影响,一旦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很大的作用,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陷入财产分割的纠纷之中,最好咨询资深律师,在签订或诉讼时谨慎对待婚内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 大多数夫妻的婚前婚内财产难以分清甚至共同财产被转移,到那时才追悔莫及为什么不在问题没有发生时就说清楚呢,夫妻的坦诚与透明是婚姻稳定的基石。 因此委托专业律师草拟专业婚内或婚前协议是处理此问题根本的关键。   
    1、总原则: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①婚前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②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属双方共同所有,一人一半;③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④婚前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   律师解读:此条非常关键。原来的《婚姻法》与修正之后的法律在财产内容上有着重大的调整。老法认为一方婚前财产经过结婚若干年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法认为婚前一方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二者不相干。很多家庭成员都不知道法律作了重大调整。所以如果夫妻不想按照法律的原则来确认财产归属的时候,就可以借用此条原则性的规定将夫妻间的婚前、婚后财产作一安排。   
    2、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同意。以下财产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有不少家庭出现婚姻纠纷后,一方常常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或将公房承租权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这样会对弱势一方很不利。可是转移财产一方往往不承认这一事实并宣称转让是经过配偶同意的。此约定条款就是为防止财产转移风险,如果没有配偶的书面同意另一方私自将贵重财产转移的,《婚姻法》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其中首付款系出资,银行按揭贷款每月偿还元,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或由某一方偿还)。故夫妻双方约定此房屋属于(①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各占份额为)。   律师解读:对于婚内购买的房产不必说,都是夫妻共同房产,可是很多家庭都是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而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又向银行借款还贷,即使房产证在婚后才下达,也会认为此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帮助还贷的配偶来说,就会不公平,所以通过此约定,夫妻俩自己来明确房子算是一人的还是两人的,各占多少份额?避免将来扯不清。   
    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一方工作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一处,位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款元,已经(未)签订购房协议,房产证已经下发(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该房为(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不少夫妻的住房都是从原工作单位买的,如果是以成本价买的房,买方是有完全产权的,这时夫妻俩可以自己约定房产归属,可如果是以标准价买的,职工和单位各有一部分产权,所以夫妻在约定此房产归属时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且这种房产的转让会受到单位的各种限制。   
    4、对于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某个体工商户;③某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律师解读:由于本条款中的后三种企业投资权益表现形式中,合伙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就可能需要用家庭财产偿还,所以配偶应对此债务具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在婚姻案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少见,所以此约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