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和房东口头约好9月1日起租房子,所以付了2000房租,现在房东约好是8月1日,8月1日的房子还没到期,房东说要交房租,但是想租的话一个月也不想租房子,所以没有得到钥匙 房东写了收据

2020-05-13 09:00: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到底。
    那么对于租房合同来说,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居住。
    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协商解决,如果房东妨碍你的使用,可以起诉。
  • 可以起诉对方,按照合同内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比如一方以租金为由要求退房,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