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7年2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听说2007年有关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的新的条款已经出来了,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请问如果新的条款已经开始正式执行了,那么2007年2月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按以前的赔偿标准赔偿还是以最新的标准赔偿?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交通肇事死者家属只有一个24岁的女儿和妻子,死者年龄52岁,如果按2/8,应该赔偿多少钱?

2018-07-04 17:0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就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协商,也可以自由协商。若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时,拿着事故认定书、损失费用清单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需要赔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所以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因此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另外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按1计算的,不需要提供伤残证明。
  • 首先需要报警,由交警据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其次可以要求交警协调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再次肇事车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12万)赔偿各种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承担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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