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款的,借款人使用行政单位的印章作出担保,以单位的印章私下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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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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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做连带担保的,被担保人违约的,担保人就会承担与被担保人同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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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依法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被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不履行,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由担保人承担清偿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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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