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4.30我们承租了一个店面,在2016.1.31转让给别人,签的是委托协议,委托其经营店面,店里有很多设备一起给了下家,并且教会他们技术。(这些设备价值六七万,还有加盟费两万多,我们总共只收取55000转让费)因为我们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上明确规定不能转让,此事我们明确告知下家并向她出示过合同,但下家由于经营不善,于2016年2月又将店面转给别人,转让时有3万元余款没有当场收回。也由于其经营不善,以种种理由未能支付3万元余款。现在我们下家欲让我们为其弥补损失,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我们赔55000转让费+10000房租)理由是谎称我们隐瞒店面不能转让以及承租人不是本人的事实。当时承租人是我姐夫,因租金是我姐夫付的,租来就是给我们用的。这些事实我们都向下家说明过只是没有落笔。请问敖律师我们该如何为自己辩护?辩护的重点是什么?_?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18-09-26 17:49: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不对,要看你与原承租人转租时是否经过了房东的同意。
    如果是经房东同意的,那么,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房东的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如果是未经房东同意的擅自转租,那么,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你的损失只能找原承租人要。
  • 若房东提前收回房子:
    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 一、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二、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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