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名至无名髙速公路修建施工中,因原告先后组织一,二,三县民工160多名为被告干活至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民工工资)8万元,被告并于2001年10月10日亲笔开据欠款8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几年来原告多次到被告所在公司找被告催收,但被告避而不见,原告11次电话挂号传真催收,可被告都未给付,从而导致至今仍欠民工工资未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和民工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判准诉讼请求。
在化名至无名髙速公路修建施工中,因原告先后组织一,二,三县民工160多名为被告干活至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民工工资)8万元,被告并于2001年10月10日亲笔开据欠款8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几年来原告多次到被告所在公司找被告催收,但被告避而不见,原告11次电话挂号传真催收,可被告都未给付,从而导致至今仍欠民工工资未付。<p><p>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和民工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判准诉讼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