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盆友户籍在A地,到B地去项目投资,跟群众土地租赁建设厂房,有租地合同,房子没产权年限。如今人民法院对工业厂房变卖,我想问一下此工业厂房只有被B地住户选购吗?

2020-05-14 02:2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院拍卖房屋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
    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 工业废气的污染条件有哪些?污染源是工业废气危害蚕桑的主要因素,但工业废气排放出来后,是否造成农业蚕桑受害还和污染条件关系很密切。污染条件包括地理条件(距离、方向、地势环境)和气象条件(晴雨、气温、逆温、风向、风力、雨量、气压等)。
    一般年景在工厂1 000米范围的下风方向的农作物和蚕桑总会受到污染危害;但当出现逆温或无风、少风的闷热气象,大气层结稳定,污染物容易积聚在低空,使废气浓度增强、从而扩大和加重了废气对地面作物的污染危害,往往造成连片污染。
  • 第一,婚后的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按揭的,房屋的价值部分,要剪掉房子的按揭部分。剩余的部分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财产原则上平分,也就是说房产的价值部分有你两个平分。
    但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方。
    第三,你妻子属于有过错方,有过错方会少分该房产的,也就是说你占的份额会超过一半。
    第四,离婚与否不以财产是否达成一致为基础,如果达不成一致,法院会依法判决,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已经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决离婚。
  •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
    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
    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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