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前妻结婚3年有一个3岁的宝宝现在离婚了我要孩子扶养费她管要青春损失费我应该拿么

离婚
2018-09-26 22:07: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如果是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女方为无过错方,女方有权向男方请求损害赔偿
    2、如果女方父母提出让男方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首先女方父母不是婚姻当事人,无权干涉男女双方的婚姻。其次,对于女方父母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认为,男方有权拒绝女方父母提出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
    3、建议男女双方就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同时在次产分割上,也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成长,合理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