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宋某家有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2007年7月下午6时许,宋某和妻子因家庭锁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宋遭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认为自己受到欺辱无法在家生活,便产生了焚毁自家房屋、移居岳父家的念头。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的麦草堆,然后带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家里的财物向外转移。众村民奋力扑火,采取扒屋顶、拆房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

问: (1)焚烧自家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试分析本案例中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本案例中宋某在主观上有无罪过,如有罪过,应为何种罪过?为什么?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的财产。如果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要烧掉自己的财物,并无害人之意,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

本案被告人出于发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自家的房屋,在点燃麦草堆后,带着妻子和孩子出走。他明知自己的房屋起火后,风助火势,必然会蔓延开来,殃及与他家住房相连的7户人家,但他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虽然其放火焚毁的只是自家的住房和财产,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仅仅因为村民的奋斗扑救,才避免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网络上给的这些解释,可以回答问题1和问题2,问题3和问题2感觉会有点类似,具体要怎么表述呢

刑事辩护
2018-09-27 02:30: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故意欧打他人是违法行为,如果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伤情达轻伤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指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衣物、珠宝等等。
    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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